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