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者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