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捐赠人可以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以约定在捐赠财产中冲减或者由捐赠人另行支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