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置安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或者不完整、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