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一年内,设置人应当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首次安全检测后,检测报告中载明安全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载明期限确定下次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