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维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拆除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