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可以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转角处或者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

(四)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招牌;

(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

(六)招牌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腐、电气安全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