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