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