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