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设置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当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设置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提交。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