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非公共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权人,在许可期限内转让设置权的,应当与受让人一起,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转让协议、转让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