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三十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