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