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