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