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一)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三)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