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二)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的;(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四)已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五)按照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