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