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负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