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