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