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