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