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