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鼓励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减,可以专项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