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政府引导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减,可以专项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