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技术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