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