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