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