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