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