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