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