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