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财政、医疗保障、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