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各地年度献血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