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