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