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