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完成献血计划证》或者《无偿献血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