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七条有效采供血机构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采供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