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