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