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