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