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