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老年人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