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职责。

市版权部门依法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工作,各区主管版权的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版权保护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紧密协同,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联合发文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