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