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市举办大型展示、展览、推广、交易等会展活动,会展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规性书面承诺或者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会展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会展相关活动。
会展举办单位可以根据会展规模、期限等情况,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立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纳入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